哪些原因可以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时间:2023-07-27 17:30:19 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以下原因可以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1、开发商尚未交房的;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标准的;

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的;

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拒交物业费的情形

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价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4)物业存在霸王条款的,业主可以拒交。比如前期物业有没有经过与业主协商订立合同,还是自己单独订立合同。

(5)物业没有履行合同的,比如没有按全同要求定期清理下水道。

综合上面所说的,物业合同就是属于业主与物业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对于这份合同一般都是有时间期限的,只要期限一到就需要进行续签;如果存在着没有续签的情形作为业主来也是需要按时的支付物业费用,这也避免以方引起各种纠纷。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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