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效力的认定是:
1、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盖章无效;
2、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的同时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该怎么认定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的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八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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