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的效力应认定为无效。票据贴现是指为了获得资金而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非金融机构不得非法办理票据贴现业务。非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效力如何认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n(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n(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n(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n(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n(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n(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n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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