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的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包括票据种类的记载,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收款人的记载和年月日的记载;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记载的,按照记载的具体事项履行权利和义务;未记载的,适用法律的统一认定。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这里的“背书日期”就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还有付款地和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是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是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例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的不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是指除了据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三条
【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及其效力】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汇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下: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因为汇票是出票人向付款人发出的支付票款的委托,承诺在到期日收款人能够收到票款。这种委托必须具有确定性,是无条件的。如果汇票上记载了付款条件,则该汇票丧失确定性,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汇票金额必须用数值一样的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缺一不可,否则票据无效;
4、付款人名称。汇票上记载付款人的名称,明确了持票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的对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银行拥有账户的法人是作为商业汇票付款人的必要条件;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出票日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确定汇票的付款日期、承兑提示期限、利息起算日、票据某些权利的时效性;
7、出票人签章。签章记载必须满足正确完整的要求,一旦出现漏签或者错误,则该票据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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