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而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对于造成交通损害者来说,如果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即不是迫不得已采取的或保全的利益不是大于受损害利益的,则紧急避险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当事人仍需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紧急避险的险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紧急避险又符合上列要件要求,则构成避险人免责事由,而由第三人负担民事责任。如紧急避险的险情系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又符合上列要件,原则上应构成免责事由,但根据情况,也不排除避险人按公平原则负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一、设立紧急避险的条件有哪些
设立紧急避险的条件如下:
1、保护公共利益、自己或别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损害;
2、客观上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
3、必须采取的行为;
4、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即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小于避免的损害。由于紧急避险保护的权益和第三方损害的权益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当保护的权益大于损害的权益时,紧急避险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
二、因紧急避险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一般由谁责任?
对于因紧急避险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一般是,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负责。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如果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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