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应当提交的材料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公司,除应当提交设立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根据本规范变更或撤销: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的公司名称、合并后的公司注册资本、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继承计划,公司分支机构解散、持有其他公司股份的处理、签订合同的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合并公告应当载明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的形式,合并各方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者决定,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由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由董事长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提交由股东签署的决定书。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提交由股东签署的决定书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的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4.并购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5.依法须经批准的还债或者债务担保说明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7.公司设立登记或者合并变更登记的,解散的公司应当提交说明合并的注销证明。
特别注意:
1.因合并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但因合并协议解散的公司需要先进行清算的除外
2.新设立的公司或者因合并而增加的现有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的,应当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设立登记申请书,因合并发生的变更或者注销,应当自合并公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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