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拟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委托代理人文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
(4)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为法人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资产负债表;(5)投入资本清单;(6)企业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5)房屋、建筑物等实物投资应当提供何种材料,机械设备、材料和材料。填写实物资产投资核查清单。如实填写,内容齐全,与合同、协议、章程一致;经企业签字或认可,经全体投资者认可,并在名单上签字的
(2)实物应办理过户手续,但尚未验资的,填写出资财产过户表,由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人签署,并承诺在6个月内办妥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合同、协议、章程有规定的,应当与合同、协议、章程中的“接收人签章”一栏保持一致,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投资房屋建筑物(只能作为企业工作场所):提供房屋建筑物的产权证、平面图、位置图;一年内购房的,提供购房发票作为定价依据;购买时间超过一年的,应当提供房屋、楼名、楼层、建筑结构、竣工时间、使用年限等信息。机械、设备、材料、运输设备投资:提供一年内采购发票、货物运输单证、提单、保险单、车辆牌照;发票内容应与实物清单和交接单内容一致;提供生产商或销售商出具的注明付款方式的销售证明,并加盖生产商或销售商公章;购买时间超过一年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当提供符合验资条件的评估报告和投资者提供的评估资产价值确认文件,说明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等,评估假设及其他相关限制条件。实物资产为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报告和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以及投资者对所投资资产的所有权和无担保情况的书面说明。实物存放在企业租用场所的,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和货物入库清单;存放在其他单位的,应当提供存货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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