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无军籍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
法律依据:
1、******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
2、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1993】23号
3、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职工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
受理机构:长沙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休办)。
接收对象:已向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申报安置去向,并经湖南省民政厅审定安置的,符合移交长沙市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无军籍职工。
接收条件:
(一)军休干部及退休士官进长沙市安置的条件:
1、原部队驻地在长沙的;
2、本人原籍或者入伍地在长沙的;
3、配偶原籍在长沙的或者配偶现在正在长沙工作的;
4、子女、父母在长沙居住的。
(二)无军籍职工进长沙市安置的的条件:
1、原部队驻地在长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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