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深国税发[1997]324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98号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1997年6月12日·深国税发[199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其他债券的利息应当纳税。因此,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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