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鉴定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1、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鉴定事务;
2、指定劳动鉴定医院并对劳动鉴定医院进行考核;
3、聘任劳动鉴定专家并对劳动鉴定专家进行管理;
4、领导和监督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劳动鉴定专家、劳动鉴定医院开展工作;
5、指导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残废档案。
6、指导用人单位做好职工病、伤、残、医疗终结复工等工作;
7、总结交流劳动鉴定工作经验。
参见:关于印发《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豫劳社[2001]5号)
发布日期:2001年2月9日
执行日期:200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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