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待遇审批
主管医生填写《贵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审批表》,报医院医保办(科)审核。
二、生育享受待遇
符合国家、自治区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时,提供计生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表、结婚证、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备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费用给予医保结算。
三、生育不予支付范围
以下情形不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待遇:
1.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皮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人口计生部门支付(或免费)项目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
3.先兆流产及保胎治疗。
4.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医疗费用。
5.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6.违反国家、自治区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7.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8.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导致妊娠终止,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9.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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