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业主委员会章程
时间:2023-06-10 21:22:05 2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后,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员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1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不是委员或业主。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

3、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经业主大会同意后负责履行。

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用费概预算及决算报告。

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

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八条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执行并读出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拥护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九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会议

第十一条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1/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有1/3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1/3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五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但此规定不适用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六条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委员

第十七条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15人。

第十八条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十九条本会委员的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必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已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帐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二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具有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依据法律和业主大会的决议应该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经费由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办公用房由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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