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区别有:合同生效日期不同,质押合同自质押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期限内担保物归属对象不同,质押合同担保期限内担保物归质权人占有;抵押合同担保期限内担保物不归债务人占有。法定其他区别等。
一、债权担保的方式有哪些区别
债权担保的方式的区别是:
1、担保范围不同: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生效期不同:
(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二、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有什么?
(一)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押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吗
质押是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质押不能质押房地产,如房地产,因为房地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财产称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者质权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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