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是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担任交易部资金柜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去年1月,田某先后3次至王小姐处办理保证金取款手续,填写保证金取款凭证,从田先生、李先生账户中取款共计31万元。王小姐未按照交易规章制度审查有关身份证、股东代码卡等即为田某办理了取款手续,而实际上此款系他人冒领。之后田先生、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证券公司返还被冒领的31万元。
去年7月证券公司因王小姐严重失职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为由与王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王小姐不服,认为自己尚在哺乳期内,公司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员在哺乳期内严重失职,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和她解除劳动合同呢?
说法:通常情况下,女性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要求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6种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哺乳期等情况也不是保护伞,不能妨碍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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