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是否享有批捕权
时间:2023-03-14 19:00:50 1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安机关不享有批捕权,但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公安机关可以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此,批准逮捕的决定在于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而非公安机关。

一、审查批捕阶段

审查批捕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审查批示的活动,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要书面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在审查批捕阶段,是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但是如果对于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当面向检察人员陈述的或者对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此外在审查批捕阶段,检察院也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则应当听取其意见。

二、检察院不批捕监视居住严重嘛

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是否批捕与犯罪严重程度无关,可能是证据不清晰,发现案件真实情况困难。

三、逮捕和羁押的区别有哪些

逮捕和羁押的区别为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羁押则是在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

(一)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三)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四)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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