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增配房是国家或单位为了解决居住困难问题,分配给人员的房屋,增配不是福利房,假如是原来配置的房屋拆迁,那么才能够享受福利分房。单位分配的房产叫做福利分房,它所需支付的房款要比建筑和维修成本低,因此称之为福利。所谓福利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
民法典中增配房屋后是否有居住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增配房屋后并不直接享有居住权,需要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完成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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