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什么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具体诉权如下:
1.原告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被告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对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4.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5.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的权利,有请求调解的权利,有自行和解的权利(在法院作出裁判前),有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权利,有提起上诉的权利,有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有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有权选择审前调解或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诉讼;
7.当事人有权查阅本案有关材料,也可以复印本案有关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但应当遵守人民法院对查阅、复印范围和办法的相关规定;
8.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当事人具有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意思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其合同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不能自己订立合同。
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有哪些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如下: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行使诉权,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无理纠缠;
2.双方当事人必须客观真实地陈述案情,说明真相,而不允许歪曲事物的本来面目,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3.双方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都应当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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