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当事人”当事人在诉讼中如何称谓
时间:2023-07-24 15:45:41 4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即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各阶段的称谓有所不同。在一审和适用一审程序的审判监督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如果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的,则双方都是“上诉人”,没有“被上诉人”;在特别程序中,称为“起诉人”或“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称谓是什么?

1、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称谓是“犯罪嫌疑人”,法院审理阶段的称谓是“被告人”,第二审诉讼中的称谓是“上诉人”或者“原审被告”,再审程序中的称谓是“申请人”。

2、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之后,自第一次接受讯问或者被采取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如果在侦查阶段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随时委托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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