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小刘来信说,自己和张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双方开始同居生活,至今共同生活已有五年,同居期间男方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现双方因性格不合想分手,请问律师,如果分手了,我可以要求分割这套房屋吗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陈*伶律师解答,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婚姻中所得财产除法律规定及夫妻双方明确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外,婚后所得财产一般为共同共有,而同居关系期间所得财产则不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之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原则是:在同居关系期间各自所得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归双方共有。所以,是否共同出资购置,共同付出是认定财产权属的关键。
针对读者小刘的情况,因为房屋的购置她并没有出资,所以该房屋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陈*伶律师提醒各位读者,恋爱同样需要理智,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财产的时候,要妥善保留自己的出资证明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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