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也应参加医保
时间:2023-06-09 18:06:36 3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未履行职责单位将面临罚款和承担医疗费用责任

广州市民陈先生于试用期间因病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17万元医疗费用,单位拒绝支付,经劳动仲裁,单位不但要付清医疗费用,还必须为陈先生补买社保。广州市医保局提醒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员工,也必须为其购买医保,应买而未买的,一旦员工生病,用人单位不但要付自费之外的所有医疗费,而且还要补买社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试用期员工因病去世单位须付医疗费

陈先生于2010年12月与广州市A贸易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的市场营销员,规定试用期6个月。2011年5月17日晚陈先生突发疾病住院接受治疗,于5月22日救治无效死亡,共发生各项医疗费用17万余元。该贸易公司为陈先生办理了从2011年6月起参加社会保险(含医疗保险)的手续。

陈先生病逝后,A贸易公司以试用期内职工,公司概不负责任何医疗问题的内部规定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在沟通未果的情况下,陈先生父母于2011年9月向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A公司为陈先生补缴从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支付陈先生发生的医疗费用10.98万元。

解析▶▶社保缴纳以确立劳动关系为准

广州市医保局负责人表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依法约定的考察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条款,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换言之,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确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已经是用人单位的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府令〔2008〕11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及第七条第一款在职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以及目前未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不在试用期内作为参加和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条件的情况下,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因此A贸易公司应为陈先生补缴6个月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含医疗保险)费。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府令〔2008〕11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府令〔2008〕11号)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可以在次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由于A贸易公司没有按规定从劳动合同订立之月起为陈先生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及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陈先生在住院抢救期间无法享受到社会医疗保险待遇,A贸易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支付陈先生在此期间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相应医疗费用,扣除总医疗费用中自费和个人自付部分,A贸易公司应负担陈先生医疗费10.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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