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哪些房产不能办理产权证
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包括:
不产权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改变土地性质而兴建的房屋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二、办理房产证的流程
1、登记收件。
产权登记的第一程序就是登记收件。
登记收件表示主管机关接受产权人主张权利的申请。
因此,产权人必须填写申请书,并交验有关证明、证件;
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收件。
即接受申请书,收存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有关证明、证件。
2、勘丈绘图。
它是对已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地产逐户、逐处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地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丘平面图,补测或修测房屋分幅平面图,为产权全面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
3、产权审查。
对申请登记的房屋,经过认真细致的实地勘察和丈量制图,掌握了房屋全部实况资料以后,即可转入产权审查。
产权审查是以产权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家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墙界表、产权证件、证明,逐户、逐栋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等整个复杂细致的工作过程。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产权审查是全面的、更为细致的产权审查,是经过了登记收件勘丈绘图后的产权审查。
4、绘制权证。
对申请人申请的房地产,经过审查确认可以颁发产权证后,应及时转入制权证阶段。
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绘制应颁发的产权证件。
5、收费发证。
它是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最后程序,要求把应收的契税、印花税、公共维修基金、登记费等收缴入库,把应发出的权证发放到所有权人手中。
发放产权证前,必须全面检查应发放的权证有无差错,是否已交纳契税。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申请首次登记的,需要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等,所以房屋不具有这些材料的,不能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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