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住宅的权利。占有、使用住宅的权利是居住权的基本权利内容。居住权人对其权利范围内的住宅部分,其占有、使用具有排他性,不受所有权人和第三人的干涉。
2、排除第三人对住宅的权利主张。
3、对房屋进行修缮、添附的权利。居住权人有权为保障居住条件对房屋进行修缮,或为提高生活质量对房屋进行装修等添附行为,不受房屋所有权人的制约。
4、优先购买权。
居住权人的义务:
1、不得将住宅用于生活居住以外的用途。
2、按照合同约定的居住条件和要求使用住宅
3、妥善使用和维护住宅
4、不得将居住权进行转让、继承、抵押;不得对住宅进行出租,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补充:
居住权人采用明示方法抛弃居住权的,居住权消灭。这种明示的抛弃意思表示应当对所有权人作出。居住权人作出抛弃意思表示的,即发生消灭居住权的效力,并且不得撤销,除非得到所有权人的同意。居住权设定的期间届满,居住权即时消灭,所有权的负担解除。居住权人死亡,权利主体消灭,居住权也随之消灭。在设定居住权的遗嘱、遗赠或者合同中,对居住权设有解除条件的,如果该条件成就,则居住权消灭。房屋被征收、征用,以及房屋灭失,都会使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在当事人之间消灭居住权的权利义务关系。居住权人应当归还住房,同时到物权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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