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5]669号
【发布日期】1995-12-26
【生效日期】1995-1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1995年12月26日国税函发[1995]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额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的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改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不再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缴。
抄送:国家开发银行总行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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