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在社会上引起最大反响的是订立无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最集中的认识是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等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事实上这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已经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为消除用人单位的疑虑,这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集中表述了订立和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
针对社会上存在的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这14种情形虽然在劳动合同法都有规定,但是《条例》采用集中表达的方式,更加明确了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类劳动合同。《条例》所归纳的14种情形是: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条例》所作的这种归纳,使我们每个用人单位都可以一目了然的知道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类劳动合同,法律规定了用单位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这就说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等同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铁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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