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是防卫过当。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包括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的情形。在本题中,被告人甲为了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私设了电网。其目的是为了防盗。虽然防卫装置是预先设定的,防卫效果是在不法侵害发生时产生的,所以也符合防卫适时性的要求。当然,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也存在防卫过当和因故障而防卫不适时的情况。因此,对于因防盗而非法设置电网的行为,不能否认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的意图,客观上具备一定的防卫性,但是由于防盗而造成偷鱼者死亡,则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
甲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在鱼塘四周架设电网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可能伤及无辜。虽然在架设电网时写上了警示标语,但在夜间无灯光的情况下,这种警示措施是完全无效的。所以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拉电网防贼合法吗
只有国家高级保密单位、军事单位、监狱、战备仓库、受国家严密保护的单位等才允许安装电网。
建议:可以安装防盗报警器。
拓展:安装防盗电网,电死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私拉电网防盗是正当防卫吗
被告人甲于1999年7月2日,为防止他人在自己饲养的鱼塘内偷鱼,就在鱼塘的四周架设了电网,并写上“偷鱼者防电”字样。夜晚,甲离开鱼棚到家中睡觉。当日夜晚,乙携带偷鱼工具到甲鱼塘内偷鱼,手刚一触到电网,当即倒地身亡。次日晨,甲听说乙触电后,即先到鱼棚内切断电源,而后对乙进行了人工呼吸,但无效果。为掩盖自己的罪责,乙将鱼棚四周的电网全部拆除,而后伪造了乙自己用电偷鱼不慎死亡的现场。
(1)被告人甲为防止盗窃私设电网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2)如果甲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那么甲的行为构成何罪?其主观罪过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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