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福利费”这一词汇涉及的概念是在企业运营过程中,该公司向其具有正式雇佣关系的职员提供的除工资、奖金、津贴、与工资总额相关的特定补贴,员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以外的其他利益待遇部分的支出,其中这些开支项目涵盖了以现金形式支付或为员工承担的以下各类福利待遇,以及非现金形式的群体性福利待遇:
第一类是为关心和保护员工的健康和日常生活而进行的各项现金形式的补贴或者是非现金形式的福利待遇,如员工因公务需要在外地求医产生的费用、尚未实行医疗制度改革的企业中,由企业承担的职员医疗费用,对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进行经济照顾的医疗补贴,以及职员自我治疗、休养等所需的费用;还包括自行创办的职工食堂所需的资金补贴或未建立公共食堂的情况下,统一向员工提供午餐所引发的费用,以及符合国家相关财务法规所规定的取暖费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费等等。
第二类则是企业内部尚未实施分离政策的集体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及人员方面的费用,例如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这类集体福利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工作人员(被称为集体福利部门员工)的工资薪酬、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劳务费等人力资源成本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全文6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