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今年25岁的谢女士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明年6月15日到期。今年7月,谢女士到医院看病的时候,医生说,她已经怀孕。于是,谢女士拿着医生开的休息两周的证明,向公司请假。可两周过后,谢女士上班时接到的却是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通知书内容表明,因为其未婚先孕,违反了公司的有关制度,对公司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因此,公司已将其辞退。
谢女士不满公司做法,遂到房山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咨询公司这么做是否合法。
调解员告诉谢女士,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今年4月18日国务院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第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最后,调解员告诉谢女士,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示】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4)用人单位整体裁员的。但显然并没有包括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产期只要是符合一定的条件,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且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25、26、27、29条。
《劳动合同法》第40、41、42、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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