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满一年或虽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且有就业意愿;
3、按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4、本市城镇户口的人员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和接受职业介绍。注:“虽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指曾经领取过失业保险金,但仍有未领取余下的部分。只要满足以上条件,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其失业金的领取有这样方面的规定:累计交纳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时间的,可以领取到三个月的失业金,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即两年时间。
所需材料:
1、《通知书》;
2、本人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及《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本市户籍);
4、本市工、农、建-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
5、裁决书或判决书(如有劳动争议);
6、《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单位填写并盖章);
7、《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领取回执(已办理失业登记);
8、《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如有需一并提供)。
办理流程:选择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携带资料到失业待遇发放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选择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不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注意事项:参保人可自行决定是否选择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如选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则需在《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内或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办理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广州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失业待遇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广州市各区失业待遇发放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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