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障或工作环境条件;
2.未能按时且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薪金;
3.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4.雇主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违背,对劳动者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5.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雇主存在欺瞒、威胁或利用他人弱点等不当手段,导致劳动合同效力无法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被迫辞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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