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人是指成年人在清醒时,选择一个自己最信任的人,亲属或者非亲属,书面指定其作为被委托者成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制度,具有普遍保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重大意义。
监护权的监护职责如下:
1、身上监护权: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身上照护权,也有管教权的内容。对成年人的监护,内容大体一致,略有区别,不具有管教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居住所指定权、交还请求权、身上事项同意权、扶养义务、监督教育义务和护养医疗义务。
2、财产监护权: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具体内容是:财产管理权、使用权和处分权,以及禁止受让财产义务。
3、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诉讼行为的代理权。
监护人应当承担两种民事责任:
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滥用监护权,造成被监护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上关于意定监护人的担任是指定监护人吗
法律对意定监护人的规定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与法定监护相比,意定监护平衡了个体的特殊性和监护的僵化性,充分尊重了被监护人的个人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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