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去年,我在长沙一家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公司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具有不确定性,双方未确定正式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需要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为由,把我辞退了。请问,公司是否应在试用期内为我购买社保?
答复: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包括社会保险和福利在内的全部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处于试用期,而将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此外,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依法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之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提醒,当前有不少公司以试用期不属于正式劳动关系为由规避法律,不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应当存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侥幸心理,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发生工伤、疾病等情况,用人单位将承担本应由社保基金所支付的全部赔偿费用,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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