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登记所需准备材料及具体操作步骤
时间:2023-07-31 14:00:06 4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房屋抵押登记所需准备材料及具体操作步骤

办理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1.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登记申请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以预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6.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7.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流程: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受理后,对抵押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核定贷款金额;签订借款合同;抵押者缴纳登记费用;抵押者盖章的产权证提交给抵押当事人,办理完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二、房屋抵押登记费新标准是什么

房屋抵押登记费新标准为80元。对住房收取的,从现在按房屋价值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80元。

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每宗收费标准为:100平方米(含)以下的80元/宗,100—500平方米的120元/宗,500—1500平方米的200元/宗,1500—3000平方米的300元/宗,3000—10000平方米的500元/宗,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宗。

据了解,新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对住房抵押贷款者是一个重大利好,以贷款购买50万元的房产为例,以前办理贷款需要交纳抵押登记费为房屋价值的2‰,即1000元,而新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是无论多大价值的住房的抵押登记费每宗只有80元。

三、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是什么

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是:

1.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为前提;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3.对于债权的未受清偿抵押权人没有过失;

4.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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