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特点:
1、罗马法影响巨大,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
2、一般不存在判例法;
3、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4、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
5、法律推理采取演绎法。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德国民法典》第一条
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
第二条
满十八周岁为成年。
第七条
(一)持续居住于一地的人,即在该地设定其住所。
(二)住所可同时存在于数地。
(三)如果以废止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居所,其住所即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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