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2年商务部在上海和天津两地设立商业保理试点,商业保理在我国发展迅速,保理合同纠纷案件也随之大量出现。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涉及保理合同和基础合同两个合同,法律关系较复杂。同时,保理合同纠纷涉及保理商、债权人和债务人三方,当事人不同的诉讼选择对案件管辖也有直接影响。那么,保理关系主要有什么法律特点?保理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1、一般存在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保理是债权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基础合同,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约定将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就受让的应收账款向债权人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业务中涉及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的保理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等基础合同。
两个合同中涉及三方当事人,包括债务人(基础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人)、债权人(基础合同中的债权人,同时也是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出让人)、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商业保理公司,即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受让人)。
2、保理融资功能应用最为广泛。
近年来,随着购货商赊销付款逐步成为主导结算方式,大量应收账款不可能及时变现,保理业务拓宽了融资渠道,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据了解,融资在保理业务中所占比例近80%。
3、保理商通过受让债权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
保理以应收账款转移为前提,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取得债权人地位。保理商依据与债权人签订的保理合同以债权人身份对应收账款进行持续性的监督管理,如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
4、债务人付款是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
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保理商为债权人提供资金融通款,包括贷款和应收账款转让预付款。保理融资应以债务人对于应收账款的支付为第一还款来源,并非债权人直接支付款项。只有债务人未依约履行还款责任,保理商才可依保理合同约定向债权人主张相关权利。
5、保理商在一定条件下对债务承担有条件的坏账担保。
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债务人核准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承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债务人因发生信用风险未按基础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时,保理商一般情况下不能向债权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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