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老张曾是村里的村主任,其在任时工作兢兢业业,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且事事都从村民的利益出发。然而换届时,不知是何原因,老张竟然落选了。新上任的村主任小王是个年轻的小伙子,做事可以说是雷厉风行,就是时常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这一点老张颇为不满。一年前,小王看县里很多村都在建设小产权房,收益颇丰,于是也组织村民召开会议,决定在本村也建几栋小产权房。
很快,这几栋房子就在村东边的那片菜地上动工了。农田变楼房,这绝对是违法的。老张屡次劝阻小王都遭冷处理后,便开始了他的“维权”之旅。他将举报的材料分别寄到了镇政府、国土局、县政府等相关部门,很快,村委会就收到了镇政府出具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村主任小王看到拆除通知书后,并没有当回事儿,而是继续让建筑工人施工。老张看到楼房仍在继续建设,就不停地去政府部门信访,要求政府拆除这些违法建筑。信访半年仍未见镇政府采取任何措施,忍不了的老张就来法院以镇政府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立案法官经过询问,了解到楼房所占的菜地,为村内几个村民所承包,并无老张的土地;且建房前,村委会已经和这些村民达成了补偿协议。此外,本次所建的楼房在村东边,而老张的房子在村西边,其房产也没有与村委会所建的楼房相毗邻。因此,老张既不是镇政府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不是与镇政府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所以其并无原告主体资格,故法院决定不予立案。
二、法官释法
从法律原则角度出发,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说,一个行政案件应否受理,主要看该公民在诉讼中是否有诉讼利益存在。如果没有诉讼利益,就没有必要让其进入行政诉讼中来。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角度来说,行政诉讼法的监督职能,应当是通过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来实现的。
基于人大监督、检察监督都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职能,此外还有各级纪检检察部门承担着监督行政履责的职能,因此不赋予不具有诉讼利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并不会导致监督的缺位。因此,结合《行政诉讼法》的第二条规定可知,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具有诉讼利益的主体。
而从具体的法律规则来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一般而言,只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有权提起诉讼。即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据此,起诉人不能以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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