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如果电话录音证据是当事人合法收集,并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该证据证明的当事人的主张就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录音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1)证据是否为原件、原件、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件一致; (二、证据是否与本案事实有关; (三)证据的形式和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九十条以下证据不能单独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的证词; (三)与一方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词;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在疑问; (五、复制件、复制品不能与原件、原件核对。
一、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法定证据的种类之一,已被我国的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所确认,目前诉讼中用到录音证据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二、当然录音证据也并非必然都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录音录制的过程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它的效力就值得质疑了。同时第七十条第三款也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录音证据只要没有侵权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就不会影响它的效力,录音证据作为一种事后证据,也是很能说明问题甚至是反映当时的情况的,对这一证据应加以重视录音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类证据。
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文是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或采用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偷录设备安装到他人住所)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取得的录音证据不视为违法。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录音证据的效力,能够予以确认。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5人已浏览
322人已浏览
182人已浏览
95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