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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收留弃婴是不能办理收养登记的,捡到弃婴后应向公安部门报案,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将弃婴送社会福利院,不能私自收养。符合收养条件的拟收养人要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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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弃婴需要提交的资料有:(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行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儿童和抚养教育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发行的未患者在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儿童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书。(四)收养人经常在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发行的收养人没有孩子的证明书(五)公安机关发行的捡漏、孩子通报的证明书。此外,收养关系当事人应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关系成立登记手续。如果夫妻一起收养孩子,必须向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一方因为原因不能自己去的话,必须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必须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公证。
(一)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二)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三)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四)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五)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六)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
1、需要提交收养申请。2、收养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3、收养人自身的婚姻状况、子女状况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的健康检查证明。5、收养人经常居住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没有子女证明。6、公安机关出具的收拾弃婴儿和儿童报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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