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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收留弃婴是不能办理收养登记的,捡到弃婴后应向公安部门报案,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将弃婴送社会福利院,不能私自收养。符合收养条件的拟收养人要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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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二)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三)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四)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五)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六)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
一般是在弃婴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程序是:收养人可以先到发现弃婴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之后到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夫妻的生育状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同时,还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并到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最后持上述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办理。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和收养人户口簿申请常住户口登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实施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处申请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和收养人户口簿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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