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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在一定时期内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我国土地租赁有两种方式:一是土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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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租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国有土地租赁;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规中,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首次被提出并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规定为国家处置土地资产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将国有土地租赁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
(一)、土地使用权出租要注意什么 (1)出租人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 (2)出租人应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同土地使用权同时租赁。 (3)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4)承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出租人应当办理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法律特征 用于出租的地块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出租必须设定在法律允许的地块上,如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可以出租,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出租。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出租的条件是出租人对土地的开发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出租,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出租: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租双方当事人只是就使用土地达成协议。 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权须依法申请 土地使用者需要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有国有土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租赁,各地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笔者调查发现,一些地方认为租赁就是叫用地者交钱,交了钱就可以随便用。一些用地者既不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也不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租赁是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要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办理土地使用证,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国土部门收缴的土地租金是作为土地使用者的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而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乱收费。因此,租赁不只是收钱了事,无论用地者或供地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否则,都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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