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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三期被单位辞退的,如果孕妇员工不存在法定过错,则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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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怀孕女职工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怀孕女职工不存在法定过错,则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孕妇三期没有赔偿,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孕妇处在三期需要赔偿的。 2、赔偿指的是对损失、损坏或伤害的补偿以及对受害的一方补偿或赔款。而孕妇并没有人侵犯其权利,孕妇也没有遭受损失,不存在赔偿。
⒈孕期职工无法定过错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⒉怀孕期间被解雇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补偿。也就是说,每年两个月的工资补偿。⒊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按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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