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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建立工资支付预警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布。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付清原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且在六个月期限内未再发生新的拖欠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解除其重点监察;已向社会公布的,应当在原公布范围内公示解除重点监察。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适用于国家)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本人支付工资。劳动者因某种原因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由其亲属或者委托他人领取。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工资的金额、时间、姓名和签名,并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日后参考。用人单位应当在支付工资时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和扣减的项目及数额,劳动者(代领人)签名或者银行代发工资凭证等事项,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表相一致。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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