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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都比较大,那么,用人单位是否也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呢?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
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要求单位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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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可以相对容易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雇员工。《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条件和程序都相对简单,只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一经证实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无须提前通知,也不必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要求单位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部分的举证责任在单位。比如:单位发现员工提供的学历证书存在伪造、提供的身份证明虚假等。如果仅仅是认为该员工工作能力不行,而无其他证据,则解雇员工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因为,工作能力不行是一种很主观的看法,如果允许以此作为解雇员工的条件,将有可能导致单位恶意规避法律,寻找种种借口随意解雇员工。 2008年1月1日即将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以前的劳动法规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比如经济补偿金,目前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经济补偿金是一个月的工资收入,六个月以下的则没有经济补偿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劳动者具备下列法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能解雇劳动者:(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违反真实意思订立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除上述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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