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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疫情期间对于因为被隔离、医学观察或政府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的职工,企业应该支付其正常工资。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于提供劳动的员工发放正常工资,对于未提供劳动的职工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员工生活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因此,对于春节假期因疫情防控无法休假的员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员工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如果企业安排工人工作,不能安排补休,200年不低于工人自己的日薪或小时工资%支付工资。如果不是春节假期,公司正常工作时不需要支付上述双倍工资。
因受疫情防控影响而不能上班得职工,企业应当支付报酬。 疫情期间员工工资这样计算: 1、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月内的,企业应支付职工标准工资; 2、超过一个月的,职工正常上班,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超过一个月的,职工没有正常上班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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