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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重新入职,是否约定试用期由用人单位决定,法律对此未作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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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劳动者离职后再回用人单位工作的,可以再约定试用期。
我国《》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结合本案,要回答小文的主张是否合理,这就涉及对此条款的理解。从立法目的看,试用期的规定,在于给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个双向选择的机会;从利益权衡看,法律对试用期进行严格规定,是为了防止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但同时也不能过于加重用人单位的义务,剥夺其自主用工的权利。因此,该款应作如下限缩解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同一合同的,或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重新签订的与原劳动合同内容没有实质变化的,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小文第二次入职同一公司,前后两份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报酬等都不相同。第二次劳动合同为双方设定了新的权利义务,对劳动者提出了新的要求,理应赋予该设定新的试用期的权利。因此,新合同约定试用期是合法有效的,公司不需向小文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
劳动者试用期由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依法约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期限。劳动者的试用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6个月。因为岗位不同,第一资产职工工资水平不同,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可由第一资产与劳动者参照当地和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工资水平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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