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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期间辞职的,也应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em01]非常感谢各位律师的解答! 1、但我还想问一下试用期是否规定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2、如过了6个月试用期公司一直不肯与我签订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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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与我签的合同日期是07年8月10日至08年6月30日,而这样算来,签合同时间根本就不到1年,但我的入职时间是07年5月16日,这样试用期3个月,而《新劳动法》是08年1月1日实施,但的工作时间正好跨度07-08年,故企业这种试用期过长行为是否违反了《新劳动法》?2.我的入职时间是07年5月16号,我是城镇户口,公司给与投保险的时间是07年9月1日,交保险的时间是否过晚?如果过晚,我又该如何追回单位应给我缴的那部份,
“试用期合同因为没有公司名称和加盖公司章,无效”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基本没有签订合同,只要有劳动关系履行的事实存在,就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有他的一套管理规章,如果没有刻意刁难的情况下,履行一定的手续不能说公司存在过错。离职报告的形式可以是书面或者口头,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并没有要求职工离职必须打离职报告,且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公司即可。
通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会先通过一段试用期缓冲。按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一旦劳动者跟用人单位已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需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是在试用期间,也需要按规定签劳动合同。事实上,劳动者跟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最迟要在用工后一个月内签订。而且,劳动合同的签订要包括试用期在内,在用工一个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合理的,超过两个月在签订则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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