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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即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条款,如果不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就是违法...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的需分两种情况讨论: 【1】如果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您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的,需负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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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试用期中,除非劳动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此外,即使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单位需要在试用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试用期间,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外,第2项规定的情况下,使用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说明原因。第三十九条:如果工人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使用者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个人欺诈,给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四)如果工人同时与其他使用者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由使用者提出,拒绝纠正的;(五)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40条: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可以在30天前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追加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生病或者不受劳动者伤害,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使用者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接受训练或调整工作岗位,不能胜任工作。
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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