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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除名前工龄(缴费年限)计算按规定,应从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开始计算(即除名前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劳办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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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的批复》(劳办发〔1994〕376号)和《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劳办发〔1995〕104号)的违纪规定,因违反劳动纪律被除名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可追溯性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除名前工龄(缴费年限)计算按规定,应从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开始计算(即除名前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劳办发104号第三条明确,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退休时除名前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企业职工除名前工龄(缴费年限)计算,根据劳办发104号第三条:“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退休时除名前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缴费年限或工龄应从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开始计算(即除名前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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