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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之前的工龄一律不予计算。根据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第二条规定,出劳动教养期间不予计算工龄之外,劳动教养之前和之后的工龄本可以连续计算。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3条规定,除名职工工龄本可以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溯及力仅及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而各地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最早于1992年,但劳动者已于1985年被除名,不在其中。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是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法律对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有着严格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不得超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一定要受理立案;但法院不能主动引用诉讼时效已过,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发表的劳动发行[1994]376号文件,由于违反劳动纪律被除名的员工,除名前的连续工作年数和再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作年数。员工被解雇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处理。开除是职场对员工的最高行政处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必须给予刑事处罚。按照规定,被解雇,被判有罪的人的工作年数只能从再次参加工作和刑满释放后重新计算。以前的工作年数包括军龄都被取消了。除名不是行政处分,而是公司内部管理员工的必要手续,只是把因为一般原因不在本公司工作的人的名字从员工名单上删除的自动退休员工,公司也会从员工名单上删除他们的名字。因此,对于违反劳动纪律被公司除名的员工和自动退休的员工,工作年数的计算方法应该一致。也就是说,如果在被公司除名之前没有被解雇的话,被解雇前的工作年数可以和再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作年数(视为支付年数)。如果在被公司除名前被解雇的话,他们的连续工作年数(视为支付年数)只能从被解雇的处分和刑满释放后再次参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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