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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元股权架构:一元股权架构情形,主要是同股同权下的设置。同股同权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权临界点,即66.7%、51%、33.4%。 2...
股权架构设计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四个:明晰股东的权责利、确保控制权的稳定、保证公司的顺利融资、企业IPO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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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架构设计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四个:明晰股东的权责利、确保控制权的稳定、保证公司的顺利融资、企业IPO必要条件。
导读:近年来,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民营企业同时逐步发展壮大,成为具有相当规模的民营企业也越来越多。民营企业中大多数为家族企业,在经历了二三十年的创业和发展,80%已有相当规模的民营企业在3至10年内都将面临交接班问题。由于民营企业的股权高度集中在少数家族成员手中,交接班问题也引发了企业股权结构的变更问题。股权结构问题几乎是家族企业最核心,最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同时股权结构设计往往又涉及到家族成员分家,吸收
常规的设计遵循的是同等出资同等权利.但遇有隐名股东,干股等情况下,如果不对权利进行弱化或强化,一旦显明股东、干股持有人依公司法诉求其完整股东权利时,损害的不仅仅是实际投资人的利益,同时也将公司推向危险的境地.实际中,本律师也多有遇见.如有些干股持有人要求解散并要求分配剩余资产,有些显明股东以公司侵犯其股东权利要求撤销工商部门做出的公司变更登记,有些显明股东要求分配公司红利。所以在实践中需要运用章程、股东合同等形式予以约束明确相关股东之间的权利取舍.只有在公司成立之初做相应的股东权利设计,才可以有效的避免今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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