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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伤者的抢救是刻不容缓的。 为了保证伤者及时得到抢救治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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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拖延不赔偿,人身伤害由交通保险垫付后向受害者追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有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向受害者追偿: (一)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盗窃抢劫期间的事故;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而且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明确由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的费用。 2、事故车辆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投保的责任险过期而未续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3、肇事车辆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延误治疗。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事故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或者事故发生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前支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如果驾驶员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事故车辆在被盗抢劫期间,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在交通保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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